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骆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1执16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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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执16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骆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骆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1执1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1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珍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骆景,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5月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586849.84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268.5元、案件受理费4834.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21年6月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报告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本院查明的基本一致。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长安牌汽车,经查,该车辆已报废。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1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宗勉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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