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董玉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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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408号案件名称
黄国昌、董玉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国昌;董玉芝;石剑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昌,男,1948年1月2日出生,住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董玉芝,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住凌河区。被执行人:石剑英,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昌、董玉芝与被执行人石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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