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龙、张兴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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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7188号案件名称
赵德龙、张兴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德龙;张兴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7188号原告:赵德龙,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张兴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张兴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赵德龙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赵德龙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赵德龙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董小翠书 记 员 朱 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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