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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群、贾双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冀0184执1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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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冀0184执12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贾文群、贾双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贾文群;贾双贵;贾三贵;贾军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1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文群,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贾双贵,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贾三贵,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贾军占,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贾文群与贾双贵、贾三贵、贾军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1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军占名下车牌号为冀AJZ172大众牌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贾三贵名下车牌号为冀AS7E01别克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贾双贵、贾三贵、贾军占拒不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184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军占名下车牌号为冀AJZ172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三贵名下车牌号为冀AS7E01别克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限被执行人贾军占、贾三贵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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