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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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92号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永强;贺改霞;张小卫;李文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永强,男,汉族,住佳县通镇。被执行人:贺改霞,女,汉族,住佳县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强,男,汉族,住佳县通镇,系史永强之妻。被执行人:张小卫,男,汉族,住佳县刘国具。被执行人:李文平,男,汉族,住佳县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卫,男,汉族,住佳县刘国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史永强、贺改霞、张小卫、李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算至2017年9月16日,月利率以10.5‰计;从2017年9月17日起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5.57‰计;已偿还利息420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史永强、贺改霞、张小卫、李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史永强、贺改霞、张小卫、李文平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算至2017年9月16日,月利率以10.5‰计;从2017年9月17日起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5.57‰计;已偿还利息4206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至少支付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7年9月2日前对全部本息支付完毕;支付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975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史永强、贺改霞、张小卫、李文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49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凡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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