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红妮、杨明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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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440号案件名称
冉红妮、杨明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冉红妮;杨明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冉红妮,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杨明洋,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关于冉红妮申请执行杨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明洋应向申请执行人冉红妮支付欠款1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165.61元,划拨后发还至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7月7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4.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措施。5.委托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和所在户籍地的补贴补助发放情况,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赞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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