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琴、王齐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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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651号案件名称
刘艳琴、王齐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艳琴;王齐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651号原告:刘艳琴,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齐德,男,汉族,1980年3月7日生,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刘艳琴诉被告王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艳琴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琴以需要进一步调取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刘艳琴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茜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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