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姚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151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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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15119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某、姚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姚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5119号之三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委托代理人王根霞,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媛,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姚某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每月2万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完成学业上,重大疾病费用及年满18岁之后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3、因被告婚内存在家暴、出轨、转移财产等过错,请法院按照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0万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审理过程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9800元,本院退回原告49650元。审判员 黄永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琦姚蕴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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