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芝、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321财保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财保474号案件名称
王京芝、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京芝;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1财保474号申请人:王京芝,女,汉族,1941年8月18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18号14栋1单元101号。申请人王京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D××××(鲁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83573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D××××(鲁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83573元。案件申请费856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万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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