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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企业、杨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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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2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某企业、杨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某企业;杨某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某,女。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石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有限合伙)50000元及利息30227.61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恢209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雨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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