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保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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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保576号案件名称
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广凯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保576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LY69F32,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马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坊,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JPX17M,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凯,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广凯,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广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广凯银行存款3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山平安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凯事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广凯的银行存款36000,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关倩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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