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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学用、苏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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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薛学用、苏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薛学用;苏茹;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王晓娟,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66号,系该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娟,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学用,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黎起村七组。被执行人:苏茹,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薛学用之妻。 本院在执行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学用、苏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学用、苏茹应履行案款76854.9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715元,负担执行费1053元,但被执行人薛学用、苏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薛学用银行存款1501.12元,扣划被执行人苏茹银行存款290元,共计1791.1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薛学用名下车牌号为陕E26222的解放牌车辆、陕E54602的奥路卡牌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其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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