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张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0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088号案件名称
彭某某、张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佳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2599号 下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