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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张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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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088号
  • 案件名称

    彭某某、张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佳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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