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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王理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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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39号
  • 案件名称

    张云、王理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云;王理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3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理琦,男,汉族,1995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理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特7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439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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