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王理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39号案件名称
张云、王理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云;王理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3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理琦,男,汉族,1995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理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特7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439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信美、钟玉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971号之一 下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许江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