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惠英、张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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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二案件名称
顾惠英、张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顾惠英;张波;裴路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二申请人:顾惠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张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裴路蓉,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顾惠英对被申请人张波、裴路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14日至同年9月22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惠英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及时缴纳保全费,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波、裴路蓉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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