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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鑫、周兴涛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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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132号
  • 案件名称

    宋鑫、周兴涛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宋鑫;周兴涛;罗芳志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132号移送机关: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鑫,曾用名宋星,男,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周兴涛,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罗芳志,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宋鑫、周兴涛、罗芳志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宋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周兴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罗芳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责令被告人宋鑫、周兴涛、罗芳志退赔被害人陈志豪经济损失2690.00元;责令被告人宋鑫、周兴涛退赔被害人刘倩经济损失2574.00元。因被执行人宋鑫、周兴涛、罗芳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给付义务,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宋鑫、周兴涛、罗芳志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宋鑫、周兴涛、罗芳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鑫、周兴涛分别在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入现金,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兴涛5463.00元,扣划被执行人宋鑫1801.00元,其中2000.00元用于缴纳罚金,其余金额用于退还受害人。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芳志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罗芳志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没有可供执行的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罗芳志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向黔西县房产管理局、黔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芳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芳志无房屋登记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罗芳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罗芳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芳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梅笑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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