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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广湘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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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621号
  • 案件名称

    宁广湘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宁广湘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621号被执行人:宁广湘,男,汉族,2000年9月10日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关押于白银监狱。被执行人宁广湘犯诈骗罪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甘04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广湘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被告人宁广湘退赔李树功11000元、陈金金4000元、向双艳1969元;被告人宁广湘违法所得2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6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广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宁广湘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罚金66969元,未执行标的为66969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宁广湘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育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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