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永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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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89号案件名称
尚永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尚永安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阎 良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89号 起诉书文号阎良检刑诉[2021]143号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适用程序速裁是否公开是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基本情况姓 名尚永安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7年1月5日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家庭住址西安市阎良区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打架斗殴被西安市阎良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21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高姗,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事实2021年2月4日凌晨1时16分许,被告人尚永安酒后驾驶陕AXXXXX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良区XX大道XX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永安血液血醇浓度为155.0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永安具有取保候审期间被行政处罚、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永安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永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主文被告人尚永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丁振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凌霄书 记 员 张皓楠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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