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傅昱嘉、吴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8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877号
  • 案件名称

    傅昱嘉、吴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傅昱嘉;吴苏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877号原告:傅昱嘉,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告:吴苏,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原告傅昱嘉诉被告吴苏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傅昱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昱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王润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