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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袁洪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32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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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32执22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袁洪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袁洪辉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3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16号南枫碧水花城K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891555893L。负责人:廖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系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洪辉,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洪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3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洪辉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支付已垫付的赔偿款67194.88元、本案受理费1498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本案执行费9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袁洪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传被执行人袁洪辉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未到庭,下落不明。二、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袁洪辉名下财产,经查询,在诉中财产保全期间,本院作出的(2019)粤0232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洪辉名下粤F×××××车辆一辆,该车未能扣押未能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袁洪辉银行存款205.45元并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袁洪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袁洪辉所在村委会乳源县乳城镇大联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袁洪辉情况进行询问、查找,也未找到被执行人袁洪辉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三、已向被执行人袁洪辉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汉移审判员  毛政新审判员  罗斌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廖平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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