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72证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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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证保2号案件名称
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证据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证保2号请求人: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五圩村永济巷闸南首280米。法定代表人:孙军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立夫,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光海路299号综合办公楼。请求人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在袁某的手机端对袁某和刘某微信聊天内容进行保全,理由为:2020年1月20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船体分段等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宇航公司浮吊船,与宇航公司签订了SGB-DDK-019号《MV31、MSC项目浮吊船吊装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转让协议,由被请求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长兴岛公司)取代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宇航公司的联系人是袁某,大船长兴岛公司的联系人是刘某,二人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事宜。大船长兴岛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使用浮吊船,导致宇航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两公司就超期使用浮吊船的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鉴于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宇航公司和大船长兴岛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存在和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被系统自动清理,申请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宇航公司申请保全的证据对其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袁某是与被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且属情况紧急,宇航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二、通过录相、打印等方式在袁华的手机端对江苏宇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微信聊天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21年9月24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武寒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晓初书 记 员 王心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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