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志明、白占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特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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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特221号案件名称
贺志明、白占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志明;白占昌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特221号申请人:贺志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白占昌,男,1978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贺志明与白占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5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白占昌归还贺志明借款35500元。履行方式、期限:白占昌于2021年10月15日前归还贺志明借款35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贺志明与白占昌2021年9月15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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