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5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562号案件名称
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562号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719171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A11幢A11-29/30室。法定代表人:孙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元,保全费1915元,合计4657.5元,由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燕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某1、秦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4号 下一篇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白恩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241号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