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武川、李战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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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266号案件名称
卫武川、李战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卫武川;李战国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266号原告:卫武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战国(曾用名李文卿),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才,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卫武川与被告李战国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卫武川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武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武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原告卫武川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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