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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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664号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之海。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刚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463.22元(算至2021年6月22日),计147463.22元。2021年6月23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10.5%计算偿付,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2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48995.22元,由被执行人李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664号的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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