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香、刘述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2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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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2743号案件名称
李小香、刘述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小香;刘述明;樊后忠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2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述明。原审第三人:樊后忠。上诉人李小香因与被上诉人刘述明及原审第三人樊后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按照上诉人在《广州法院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地址,于2021年7月9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已于2021年7月10日签收。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李 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美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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