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沙公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终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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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终198号案件名称
李莉、沙公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莉;沙公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公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李莉因与被上诉人沙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2民初20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由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履行返还借款义务,且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即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的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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