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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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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8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65号。        负责人:庞洪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天山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晁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140583.31元,已执标的1155563元,未执标的63985020.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发现其有一家分支机构和多家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发现有多辆汽车登记信息;发现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发现其有多家对外投资信息;发现其名下有一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设有抵押权,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发现其名下有多辆车辆登记信息;发现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申请暂不查封、冻结上述财产,暂不处置本案中抵押的机械设备,并暂不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以及暂不对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三、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日、9月2日前往第八师石河子市财政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调查本案保全冻结的补贴款提取事宜,上述单位同意协助本院提取补贴款1155563元。        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到期日为2023年8月26日,同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翔、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邱某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彭德翔审判员    张jie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艾比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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