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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张宸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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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574号
  • 案件名称

    张梦、张宸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梦;张宸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574号原告:张梦,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宸垚,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梦与被告张宸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梦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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