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张宸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574号案件名称
张梦、张宸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梦;张宸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574号原告:张梦,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宸垚,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梦与被告张宸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梦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