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全喜、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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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505号案件名称
兰全喜、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兰全喜;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崔红柳;赵勇;赵新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兰全喜,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常兴镇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52257174M(1-1)。法定代表人:赵新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红柳,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赵新春,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兰全喜与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崔红柳、赵勇、赵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8684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7月、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投资(工商登记)、证券、保险,查询结果是:(1)查到被执行人赵勇银行存款564.48元;崔红柳银行存款291.17元;赵新春银行存款71246.21元,上述存款已轮候冻结,因被本院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法扣划。(2)查到赵勇、崔红柳、赵新春在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上述保险属于重大疾病险,不宜扣划。(4)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2、2021年8月、9月,本院分别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到以上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在先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3、2021年8月2日,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以上财产调查结果、执行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兰全喜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条件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义务而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权利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郭 旗审判员 马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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