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董志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恢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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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恢24号案件名称
董某、董志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某;董志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201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理人:齐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董志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董志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抚养费2905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审查执行,于2021年4月2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董志成发出限制高消费,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董志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及社区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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