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杨利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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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18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建平、杨利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建平;杨利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被执行人:杨利民,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平与杨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利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75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利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维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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