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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宁举、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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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79号
  • 案件名称

    杨宁举、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宁举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阎 良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79号 起诉书文号 阎良检刑诉[2021]137号 立案时间 2021年8月26日 适用程序 速裁 是否公开 是 公诉机关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杨宁举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3年11月23日 文化程度 高中 职业 职员 工作单位 西安创新时代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家庭住址 西安市高陵区 强制措施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帮 助律师 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8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杨宁举酒后在阎良区XX小区XX号XX小区,车辆行驶至该小区2号楼楼下时,因杨宁举驾驶不慎,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陕AXXXXX号普通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杨宁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杨宁举血液血醇浓度为162.8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宁举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宁举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宁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主文 被告人杨宁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丁振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凌霄 书 记 员 张宇寒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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