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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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2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259号之一复议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钱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25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人已向仲裁机关初步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作为施工方必将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保全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所作出的(2021)湘0103财保259号民事裁定正确,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陈汉书记员李丽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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