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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家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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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89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家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家龙;肖兰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8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树。被执行人∶汤家龙。被执行人∶肖兰平。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家龙、肖兰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家龙、肖兰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汤家龙、肖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家龙、肖兰平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汤家龙、肖兰平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家龙、肖兰平银行存款3000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4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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