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利民、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5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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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5478号案件名称
代利民、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代利民;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桂荣;李朝兵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5478号原告:代利民,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美丽泉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90482B。法定代表人:金高健。被告:孟桂荣,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朝兵,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代利民诉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桂荣、李朝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代利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桂荣、李朝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利民撤回对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桂荣、李朝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6元,保全费860元,由原告代利民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博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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