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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绍先、骆文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终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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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2149号
  • 案件名称

    梁绍先、骆文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梁绍先;骆文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2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绍先,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领先,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文友,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绍先因与被上诉人骆文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绍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万竹婷审判员  李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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