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瑾、罗勇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0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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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087号之一案件名称
颜瑾、罗勇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颜瑾;罗勇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瑾,女,1973年8月16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罗勇均,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颜瑾与罗勇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罗勇均须偿还颜瑾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066240元,并从2020年5月7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违约金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3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罗勇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颜瑾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勇均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罗勇均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且罗勇均下落不明,故暂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向被执行人罗勇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罗勇均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其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勇均的银行账户,申请人请求法院对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予扣划但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罗勇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罗勇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罗勇均发出执行通知后,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且罗勇均下落不明,故暂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勇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2执1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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