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喜红、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653号案件名称
高喜红、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喜红;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郭立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653号原告:高喜红,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东路5号院4号楼2层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LFRK95。法定代表人:曹永亮,系公司经理。被告:郭立英,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高喜红诉被告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郭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喜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郭立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喜红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企数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郭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喜红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