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洋、张国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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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731号案件名称
于海洋、张国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海洋;张国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与被执行人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申请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72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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