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军、董德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65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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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165号之十七案件名称
蔡丽军、董德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蔡丽军;董德宏;高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165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蔡丽军,男性,1970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董德宏,男性,1978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高丹,男性,1978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02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对蔡丽军申请董德宏、高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0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福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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