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延波、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6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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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6713号案件名称
朱延波、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延波;管苗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6713号原告:朱延波,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苗苗,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波与被告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延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延波负担。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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