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河、严宗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5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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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417号案件名称
刘清河、严宗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清河;严宗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5417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河,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东升里23-6-102。被执行人:严宗志,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四街村中心街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河与被执行人严宗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津0113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21)津0113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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