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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军、苏贵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8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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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8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袁军、苏贵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袁军;苏贵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性,1971年05月1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7105190032,住府谷县新府路20号。被执行人苏贵存,男性,1962年07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6207247613,住府谷县新华路12号。被执行人齐娥女,女性,1962年02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6202180026,住府谷县新华路12号。本院在执行袁军与苏贵存、齐娥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贵存名下中国农业建设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慧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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