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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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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777号
  • 案件名称

    李小龙、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小龙;塞达合买提沙吾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塞达合买提沙吾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李小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新4022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塞达合买提沙吾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小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097元,执行费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塞达合买提沙吾提的妻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他们短期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不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明塞达合买提沙吾提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塞达合买提沙吾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协助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塞达合买提沙吾提登记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协助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村委会查询了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名下的房屋,土地,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可供执行财产。村委会相关人员了解并得知被执行人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因盗窃罪被判刑现在乌苏监狱服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信用社有5万元贷款,家里有70岁的母亲,目前塞达合买提沙吾提妻子布某维持家里的生活。        五、因被执行人塞达合买提沙吾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塞达合买提沙吾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小龙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祖丽呼玛尔阿依瓦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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