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星、梁英乐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恢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恢40号案件名称
梁建星、梁英乐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梁建星;梁英乐;梁宏辉;陆姆安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星,男,1985年02月18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梁英乐,男,1939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梁宏辉,男,1970年07月18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陆姆安,女,1966年05月09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星、梁英乐、梁宏辉与被执行人陆姆安的无因管理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姆安未自觉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建星、梁英乐、梁宏辉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9)桂1081执300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梁建星、梁英乐、梁宏辉与被执行人陆姆安的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陆姆安剩余赔偿款105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未履行完毕,申请人梁建星、梁英乐、梁宏辉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梁建星、梁英乐、梁宏辉申请被执行人陆姆安的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姆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姆安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均查无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均查无存款;到其居住地调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陆姆安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履行本案义务。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 良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列浩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967号 下一篇 陈建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