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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1、刘德庆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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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269号
  • 案件名称

    陆某1、刘德庆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陆某1;刘德庆;李某;刘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269号申请人:陆某1,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玮,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刘德庆,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某1,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刘某1,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刘某2,男,200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陆某1与被申请人刘德庆、李某1、刘某1、刘某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某1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某1、刘某1、刘某2名下济南市市中区外海蝶泉山庄C12号楼06号(1层)房屋、济南市市中区外海蝶泉山庄C12号楼06号(-1层)储藏室及被申请人李某1名下鲁A-9××××大众牌汽车、鲁A-A××××宝马小型汽车,以上财产总价值为420万元。申请人陆某1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122301046020210001072、612230104602021000110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某1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1、刘某1、刘某2名下济南市市中区外海蝶泉山庄C12号楼06号(1层)房屋、济南市市中区外海蝶泉山庄C12号楼06号(-1层)储藏室及被申请人李某1名下鲁A-9××××大众牌汽车、鲁A-A××××宝马小型汽车(总价值为42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某1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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