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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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3173号案件名称
乔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乔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3173号被执行人:乔蒙,男,1999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蒙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乔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系统,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干部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皖1622刑初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汪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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