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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贺显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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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542号
  • 案件名称

    张琳、贺显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琳;贺显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542号原告:张琳,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阳,湖南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琳,湖南怀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贺显会,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华,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琳与被告贺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张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诉。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为1887.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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