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贺显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5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542号案件名称
张琳、贺显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琳;贺显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542号原告:张琳,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阳,湖南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琳,湖南怀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贺显会,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华,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琳与被告贺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张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诉。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为1887.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859号 下一篇 陈虹杏、中捷通信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