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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益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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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77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益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华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益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张则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1143号之5号铺。法定代表人:张则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益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街道田心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陈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则朗,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广州市华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益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多公司),原审被告张则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3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震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由买方所在地仲裁委管辖,益多多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兴县,系湖南省郴州市下辖县,买方所在地可认定为湖南省郴州市,故上诉人认为仲裁条款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清晰明确,仲裁条款有效,本案应由郴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且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如一审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亦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如下几个焦点问题:一、本案是否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管辖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即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主管是指当事人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应由仲裁机构受理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华震公司形式上提出的是管辖权异议,而实质内容是认为本案应由郴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故上诉人华震公司提出的是主管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提出的主管异议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益多多公司(需方)与华震公司(供方)在《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益多多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永兴县,但湖南省永兴县并无仲裁委员会,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故上述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益多多公司(需方)与华震公司(供方)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华震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到益多多公司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机械培训操作人员(培训学习时间一个月),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益多多公司所在地即湖南省永兴县,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州市华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姗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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